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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样本数量要求
发布时间:2024-07-04

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样本数量的要求因试剂的类型、预期用途以及相关的法规和指南而有所不同。以下是根据参考文章中的信息,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样本数量要求的清晰分点表示和归纳:

一、一般要求

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: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。

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: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。

二、特殊要求

采用核酸扩增方法用于病原体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: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。

与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体外诊断试剂: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。

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: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。

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:

与临床治疗、用药密切相关的标志物及其他具有新的临床意义的全新标记物,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。

临床使用多个指标综合诊治的标志物之一,与辅助诊断、鉴别诊断、病情监测、预后相关的标志物,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。

用于血型检测相关的体外诊断试剂: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3000例。

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产品(未在国内批准注册的产品、被测物相同但分析敏感度指标不在国家已批准注册产品范围内,且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的产品):其总样本数量要求与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样本数要求相同,即至少为1000例。

三、其他考虑因素

罕见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外诊断试剂:样本量可酌减,但应说明理由,并满足评价的需要。

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,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。

总结来说,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样本数量要求是基于试剂的类型、预期用途以及相关法规和指南来确定的。在符合一般要求的前提下,还需要根据试剂的特殊要求和统计学原则来确定具体的样本数量。同时,对于罕见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外诊断试剂,样本量可酌情调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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